学前教育学院班费使用管理制度
班费用于班级的公共活动、公益活动,它是由班级每位学生平均负担,用于班级学生的公共支出,来自于学生,服务于学生。班费的收取原则上按照学校的安排,随用随收、一事一结。为了规范各班班费的收支、管理,提高班费使用的效率和使用过程中的透明度,杜绝班费使用过程中的不正常现象,减轻学生负担,现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班成立班费管理小组,由班长和生活委员组成,班长负责费用支出项目审核及账目管理,生活委员负责现金的管理。辅导员负责指导和监督班级班费管理小组的工作。
第二条 班费管理小组负责班费的收取、支出、记账,辅导员负责督查班费管理情况,但不管钱、帐。 班费来源班费主要来源于同学统一交纳。首先通过召开班委会,确认收取的班费数目,再由生活委员组织向同学们统一收取。其他由于各种原因的剩余资金需作为班费收入的来源的,必须先征得班里2/3以上的同学同意。
第三条 班费管理要做到钱、帐分离。各班生活委员负责记账、报销,统一按时间先后流水记账,做到收支账目清楚,经费余额准确;班长负责班费的收支,学生代表负责监督。班费收支使用一个账户。专门用于保存班费。留部分(少量)资金于生活生活委员处,作为流动资金。
使用范围班费仅供班集体或班级代表进行公共活动使用,学院所组织的有关活动中应由班级支付的费用,以及班级自身活动应支付的费用。
班费是为保证班级活动的顺利开展,任何费用的支出,必须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除此之外不作他用,若出现不在使用范围内的支出,不予报销。
全班同学都有权申请使用班费,只要用途符合班费使用规定,经班委会认定通过即可。
第四条 班费支出发票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副班长、班长签字方可有效,否则不予报销,所用经费由经手人自负;如报销了未经以上四人签字的无效发票,所用经费由生活委员承担。 班级的班费收支与管理、记账、收据保管定期公示由班级生活委员与副班长组成,采用票款分开保管的方式,并接受全班同学的监督。
第五条 班上购买小宗日常支出,经办人须事先报告副班长和班长;购买文体用品等较大支出项目,经办人在征求同学意见的基础上报告辅导员,由辅导员召开班委会集体商议决定。
第六条 班费除特殊专业所需外一律不准购买录音机、放像机、照相机等固定资产。
第七条 班费收支详细情况每月在班上张贴公布一次,每学期结束前在班上张贴公布。接受全班同学的监督.
第八条 学工部对各班班费收支情况每学期检查一次,并统一公布各班班费余额,如有贪污挪用班费者,除如数退赔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对班长也要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生活委员的职责:妥善保管好班费,并对每一次班费收入与支出负责,详细记录班费每一次的收支情况,按时同副班长进行记录核对(一月一次)如有差别,及时进行核查。副班长的职责:保管好票据,做好每一次班费收入与支出的记录,协助生活委员定期进行记录核对。
第十条 班费支出50元以下由生活委员决定,50-100元必须由班长或团支书同意方可。100元以上必须经过辅导员老师的批准。(注意:1、班级物品采购生活委员一般不参与采购;2、采购一般有两个同学一起合作,要求索取票据;3、采购物品坚持货比三家,物美价廉的原则。)
第十一条 班级进行各种文体活动或参加学校活动需要班费支出的项目(如文艺晚会的用品,演出服装的制作或租用等)需要列好清单,提交活动预算,经辅导员老师批准后,预先领取一部分资金,再由学生代表购买,采购结束后,需将活动详细的财务报表交至生活委员,多还少补。
第十二条 对于需要全校性,或全院性支出的项目,生活委员需先向辅导员及团委学生会相关部门咨询清楚,原则上由学校,学院统一采购或制作的项目(如宣传栏的制作)支出后要做好登记。
第十三条 对于学校已有要求有学校统一发放或应进行责任赔偿物品,班级不得再进行私自采购。(如维修用品,体育用品损坏赔偿,但一般不能在班费中支出。如有需要,必须先征得班里2/3以上的同学的同意。
第十四条 报销班费必须向生活委员交出发票或收据及实物,做到实报实销。且每张收据上必须有经手人的签名。交由副班长保管。无收据的支出一般不予报销。
发票或收据要求项目明细。如:收据上不能只写学习用品,XX元,必须细化到:笔,X根,X元;本子,X本,X元。50元以下的报销由生活委员直接负责。50-100元须报给班长或团支书。100元以上须上报到辅导员老师处。报销单上要求有生活委员或相关负责人(班长、副班长、团支书、生活委员)的签名。
班级记录本上必须要有经手人的签名,以及允许报销的班委(如生活委员)、老师的签名。
班级财产保管由班费购进或学院统一发放等划归为班级使用的物品均属于班级财产,班级财产属于全体同学。
对于可重复使用的物品或使用次数较多的物品(如吹气球的气筒),要有专人登记及领用记录。
购买的体育用品(球服、篮球等)由体育委员负责保管
班级财产因个人过失等造成物品损坏,应由当事人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中如有不足之处会做进一步修改。
学前教育学院学生办公室
2021年4月20日